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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文件

镇雄县人民政府 关于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 通 告

镇雄县人民政府

关于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

通  告

  目前,全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,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,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根据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的规定,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,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高火险期。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。

  二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。县直各单位、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各村(居)委会、村(居)民小组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,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,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,采取有效措施,扎实抓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,杜绝森林火灾发生。

  三、切实抓好野外火源管理,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,县、乡镇(街道办事处)、村、社各级要区划管控责任区,落实管控责任人,全面从严管控野外生产用火;林业部门要加强和落实巡山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,切实严格管控入山人员及火种进入林区。一是各乡镇(街道办事处)、县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防火知识宣传活动,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,带动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的提高,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。如果发生人为森林火灾事故,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问责。二

  是在森林防火期内,做到“五个一律”,一律严禁野外生产、生活用火;精神病患者、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,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;进山入林人员,一律不准携带火种;林区内主要通道、重要设施、仓储重点、景区景点、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,一律组织力量清除;违规用火,一律严查严处,有效遏制森林火情暴发,坚决防止发生森林火灾。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铲草烧灰、放火烧山、烧火野炊、点火吸烟、燃香烧纸、持火照明、燃放鞭炮。三是关键时期、重要林区要增加护林员,增设入山检查站(卡),加大检查力度,入山人员不得拒绝护林员检查、不得辱骂、殴打巡山护林人员,违者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或依法追究责任。四是加强对对痴、呆、聋、哑、精神病等残疾人、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。若因监护不力,造成森林火灾的,将严肃追究监护人的责任。

  四、严格惩处违规用火者。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,依照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对违规用火未引发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对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,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对乡镇(街道办事处)、村级干部、村民小组长及护林员因责任心不强,管护不力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肃查处。

  五、周密组织,科学扑救。一旦发生森林火灾,乡镇(街道办事处)、村级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火场,及时、科学、安全、规范、高效处置,要坚持以人为本,在有组织、有指挥的前提下

  扑救,切记不得擅自扑救。严禁组织老年人、孕妇、儿童、残疾人、中小学生参加扑救。

  六、全县人民要关心森林防火工作,发现森林火情,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3132614。

  特此通告

  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镇雄县人民政府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